本人或家有重症需要臥床長期照護的親屬,今(2013)年5月報稅時,列報長期照護醫藥費扣除額時,已不再限制給付醫藥費收受對象,凡是合法醫療院所開立的醫藥費單據,都可以申報減稅。 不過,財政部強調,這項不對醫藥費給付醫療院所設限的長期照護費用,如非屬由公立醫療院所、全民健保特約醫院開立者,僅限以去年7月6日後發生的費用才可以列報扣除。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取得的費用單據若無法明確劃分給付日期,今年報稅時,如有屬於7月6日以前的醫藥費用,須先減除不得扣除的費用,或按比例分攤可扣除額金額後再報稅。 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就受長期照護者所支付的醫藥費扣除,一律以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該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可適用醫藥費列舉扣除額的減稅權益。 不過,這項規定經司法院釋字701號解釋認為,現行扣除額列報限制,對因受國家醫療資源分配使用,及公立等醫療院所分布侷限,導致其他合法醫療院所就醫所支付醫藥費因此無法列舉扣除,影響受長期照護者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