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一百零五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 要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五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 費用標準」 部 長 許虞哲 一百零五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 標準 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 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 ,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 要費用: 一、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為收入之百分之六十五。 二、文理類(升學、語文、法商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百分之五 十。 三、技藝類(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及其他)補習班:為收 入之百分之五十。 四、私立托嬰中心、幼兒園:為收入之百分之八十。 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為收入之百分之六十。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百分之七十五。但依「護理 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 準」設立之機構及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設置之精神復健機構,為收入之百分之八十五。 附註: 一、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 兩項以上業務,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 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二、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屬應辦理營業登記並 課徵營業稅者,不適用本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