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2017年6月8日 下午6:47高雄市聯合記帳公會
法規預告、公告 通報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106.06.07刊登 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台財稅字第10600558700號 | 一、營業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提供資金、 技術或人力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實施完成後, 自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取得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 之應有部分,應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權利價值為其銷售額,依本部7 5年10月1日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及84年1月14日台 財稅第841601114號函辦理。 二、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第1項 規定,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共同負擔部分, 為更新後分配房地權利價值之計算基礎, 尚非銷售土地及建築物行為,無營業稅課徵問題。 三、土地所有權人或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之權利 變換關係人為營業人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9條第1項或第2項規 定,取得參與權利變換之權利、土地、建築物或現金, 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應依法徵免營業稅; 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為個人者, 其銷售參與權利變換之建築物,應依本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 第10604591190號令辦理。 四、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 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 按所有權人獲配比例分配更新後房地之應有部分或現金,參照本部7 6年8月7日台財稅第760071994號函規定, 得免辦稅籍登記及免課徵營業稅。 五、廢止本部99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904519300 號函。 部 長 許虞哲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