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2013年10月8日 下午6:21高雄市聯合記帳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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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區林先生問:配偶已死亡,本人100年度已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102年度仍收到配偶100年度開徵補稅未申報核定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且主張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為何仍需補稅?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該納稅義務人100年度申報時,因未列配偶為免稅額,且配偶於100年度已死亡,雖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惟所得稅法第15條已明文規定夫妻應合併申報課稅,故應將配偶100年度各類所得,併入該納稅義務人100年度已申報綜合所得稅中,並重新寄發核定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
納稅義務人如有相關疑義,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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