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2013年12月10日 下午10:13高雄市聯合記帳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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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營區某公司李小姐問:營利事業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是否須申報收入?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自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後,營利事業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因逐年退休而減少,甚至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而申請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因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金額係營利事業依據舊制退休金制度逐年提撥,已以費用列支,係用於支付勞工退休或資遣費,如有賸餘,屬營利事業所有,應於得領回時轉作收益。
該分局強調,勞退新制實施之後,愈來愈多的營利事業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而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應注意該筆賸餘款須列報為其他收入,以免造成漏報所得之情事,除依法補稅外,並將處以罰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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