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台西鄉賴小姐問:開立統一發票時未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會有罰則嗎?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未依規定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 如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