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城區易先生問:本公司因遭逢火災,收取保險理賠後仍有損失,可否認列?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為分散財務風險,通常會針對重要商品和營業用資產,加強保險規劃。 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後,如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報經稽徵機關勘查核定,其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款及實際受損金額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其他收入」及「災害損失」項下,若災害損失大於保險賠償收入部分將不予認列。 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除報經稽徵機關勘查核定,應將取得保險理賠款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若取得保險理賠款後,必須再支付給其他受損者,請注意支付時要取得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核實入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