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區王先生問:其因購買新車而將原有之自用小客車出售,小有獲利,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由於個人之自用小客車係日常使用的交通工具,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1目所規定「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之免稅範圍,若王先生非屬從事汽車買賣業者,其交易所得可適用該條款規定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