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2014年1月1日 上午5:07高雄市聯合記帳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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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資訊 已於 2014年1月2日 上午12:0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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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許小姐問:獨資經營之補教業,負責人是否可列報薪資費用?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獨資的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等,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係屬其個人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另補教業者亦準用前開規定。該分局查核某獨資執行業務者案件時,發現列報有負責人薪資支出60萬元及伙食費2.1萬元元,因與上開規定不符,故將該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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