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2014年1月1日 上午5:05高雄市聯合記帳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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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資訊 已於 2014年1月2日 上午12:0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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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條例修正案三讀,攤販可提繳請領退休金。 (本報系資料庫) | 立法院昨(31)日三讀通過勞退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擴大自願提繳範圍與強制適用對象,目前超過百萬人的自營業者,未來可自願加入勞退新制,在退休後提領退休金;另外包括陸配、外配等有居留證並在台工作者,雇主也須強制提撥退休金。
根據勞工退休條例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勞退條例適用對象,具實際從事勞動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身分之一,可自願依勞退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自營作業者也可為老年生活預先準備。
根據勞委會勞保局統計指出,目前約有131萬名自營作業者,在修法後可自願依勞退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修法通過後,計程車司機、小老闆、攤販等自營業者,未來都可自行選擇是否提撥,領取退休金。
三讀修正條文也規定,除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中華民國籍勞工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台工作的外國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以及外籍或中國大陸、港、澳配偶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依法規定得在台繼續居留工作者,也成為適用對象,雇主未來都須強制提撥退休金
。
若雇主違反規定,未按月提撥勞退準備金者,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另外,若勞工未滿60歲,有領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一次失能給付、領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等,工作15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或一次退休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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