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

110.8.16 配合攬才專法修正 外國專才租稅優惠延長至5年

配合攬才專法修正 外國專才租稅優惠延長至5年

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攬才專法)日前修正通過,財政部近日預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修正草案,除將租稅優惠年限從3年延長至5年,也增列金融、法律、建築、國防等領域人才適用。

財政部表示,配合攬才專法修正通過,近日預告相關子法規,首先,配合增列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領域,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均可視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其次,是配合將租稅優惠適用年限由3年修正為5年,首次在台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台幣300萬元者,5年內各年度薪資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半數可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海外所得也無須計入最低稅負制課稅。

再者,此次也配合增訂外國特定專才不須申請工作許可的情形,例如受政府聘請擔任顧問、受聘僱在公私立大學進行講座或研究經教育部認可等,並訂定應取得證明文件,如聘僱合約、因工作首度核准在台居留證明及認定具特殊專長證明等。

財政部表示,草案預告期約2個月,將於10月12日截止,期間歡迎各界表達意見。


110.8.4 無形資產攤折成本 有限制

營利事業列報無形資產攤折成本時,要留意法規的限制,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法可認定的無形資產,以商譽、營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為限,其餘項目即便在財務上能認列為無形資產,稅務上卻可能無法列報。

官員表示,先前轄內某公司辦理2018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將一項「顧客關係」列入無形資產,並計算攤折,當年度列報了652萬餘元費用,然而國稅局卻不買單,剔除了這筆費用。

當然公司這邊也有意見,申請復查時指出,這項顧客關係,確實是出價取得的無形資產,且有依照財務會計相關規定認列。

官員強調,要認列無形資產的攤折費用,必須注意《所得稅法》第60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規定,可認列攤折的無形資產,僅限於商譽、營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項目。

在此案例當中,國稅局認定,該公司主張的「顧客關係」,並不屬於依法得以計算攤折的項目,最後還是駁回了復查申請。

官員表示,公司組織認列無形資產時,在財務上是依據《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以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的定義及條件,認列為資產並分期攤折;但是在稅務上,申報營所稅時,無形資產可供攤折的部分,應以所得稅法規定者為限。

官員提醒,企業依據財務會計相關規定,計算出來的財務所得,是用於公允表達其經營成果,但稅務上就不一樣,須依稅法相關規定計算課稅所得,著重於課稅的合理性,因此實務上常常會出現,財務會計上可列為費用或損失,但稅法上不予認列情形。


110.7.1 舊案追稅期不再延長 2022年欠稅大戶將大洗牌

2007年3月5日前移送執行的欠稅舊案,追稅期將於明年3月4日截止,包含已故股市聞人黃任中等欠稅大戶都在其中,考量追稅期再延長將超過15年,於法無正當性,財政部定調不再延長,明年欠稅大戶名單將大洗牌。

欠稅案件的追稅期包含「徵收期」加「執行期」,原先稅捐稽徵法只明訂「徵收期」為5年,「執行期」則無限制,使欠稅案件處於永懸不決狀態,因此2007年修法,明訂「執行期」最長10年,加上「徵收期」5年,前後最長可追稅15年,凡2007年3月6日後移送執行案件均適用。

至於2007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的陳年舊案,則訂有最終追討期限,2007年修法時原訂為2012年3月4日,但在外界對追討欠稅、租稅公平的期待下,2011年先是修法將欠稅金額50萬元以上案件追討期延長至2017年3月4日。

2016年再次修法,對欠稅1000萬元以上大戶,以及遭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確定、遭核發禁止命令案件,持續追討至明年(2022年)3月4日,其餘則一筆勾銷,追大放小。

財政部統計,約有500多名欠稅人的案件,屬於2007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的陳年舊案,欠稅金額約新台幣300多億元,明年3月4日追稅期將一併終結。

財政部官員表示,欠稅大戶的陳年舊案,從2007年修法後至明年3月4日也將滿15年,已和2007年3月6日後移送執行案件追稅期一致,相關法律如民法請求權,期限最長也只有15年,若再延長,於法無正當性。

官員指出,對這些案件,近年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持續努力合作追稅,清查可供執行財產,調查是否有隱匿財產動向行為,但經過多年,能收回的大多已入帳,大多數欠稅人近年名下已無財產執行、或已進入破產程序,破產清算時,若債權順序在後,也很難分到款項,再追已難有執行實益。

官員強調,對近年新增的欠稅案件,稅捐保全措施已強化不少,且為提升追稅力道及效能,日前已提出稅捐稽徵法第24條修正,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

針對有隱匿、移轉財產、逃避稅捐跡象的欠稅者,修法稽徵機關可在「繳納通知文書送達」或「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就向法院申請假扣押其財產,將聲請假扣押時點提前,避免欠稅人先行脫產;等修法通過,將可幫助追回更多欠稅。

110.6.9 藍拋報稅再延...蘇貞昌:疫情期間當然要延 請財部研擬

立法院今開臨時會邀行政院長蘇貞昌等人列席報告紓困預算,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三級警戒延長至6月28日,報稅期限應延至三級警戒解除後再加一個月。蘇貞昌回應,目前報稅已經延後,在疫情期間當然要延後,他會請財政部研擬是否可以再延後。

疫情升溫,財政部日前宣布延長報稅期限至6月30日,賴士葆質詢時指出,三級警戒又延長到6月28日,報稅期限是否可以延後到三級警戒解除後再加一個月,「稅務人員都來陳情不要在第一線,能不能延後報了」。

財政部長蘇建榮列席備詢指出,目前已有451萬人完成申報,九成採網路申報,將報稅期限定在30日,涉及系統及國庫調度的問題。

「這個部長太冷血」,賴士葆批,國庫調度是騙人的,院長不要被部長騙了,一點問題都沒有,若疫情仍不受控制,難道還要民眾六月底完成報稅嗎?有些人還要面對面接觸。

蘇建榮說,不能這樣講,是考量現實情況,會做好所有第一線人員的防疫措施。蘇貞昌回應,目前報稅已經延後,在疫情期間當然要延後,他會請財政部研擬是否可以再延後。

110.5.11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立法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等三委員會昨(10)日聯席初審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在立委要求下,為爭取全球頂尖專業技術人才來台,該法新增訂頂大畢業生來台,無須受限於「二年工作經驗」,但仍綁定「月薪達4萬7,971元」。

此外,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適用由目前三年延長至五年,其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可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依財政部評估,這項租惠優惠稅損約5.7億元,但外國人才來台工作會增加企業營所稅及營業稅,最後可使稅收增加0.26億元。

國發會主委龔明鑫受訪表示,台灣的所得稅比其他國家高,這次的租稅優惠是給予第一次來台工作的外國人,若是拿到永久居留資格就不能再適用。

他並說,國發會和財政部討論過、也做過稅式支出評估,這項措施並沒有減損整體稅收,主要是希望讓外國人才有機會留在台灣熟悉環境,甚至在未來申請永久居留,對台灣的幫助會很大。

據國發會書面報告,台灣最高稅率為40%,相較於新加坡的22%、香港的17%高,適度延長租稅優惠適用年限有助提高具跨國經驗技術人才來台與長期停留的誘因,正面效益遠超過稅損。

昨日聯席審查會上,立委關注頂大畢業生是否能放寬來台工作門檻。國發會最早規畫將開放頂大畢業生來台工作,無須受限於「二年工作經驗」,但仍綁定「月薪達4萬7,971元」,將明訂在攬才專法中;之後,政院協調會上,勞動部表明可在《就業服務法》子法中處理即可,因此最後政院拍板不納入這次攬才專法修法。但朝野立委皆認為應明訂在攬才專法,國發會昨日提出新增第5條之1,獲初審通過,並授權教育部明訂何為世界頂尖大學。

110.5.3 新聞中的法律/最低企業稅修法 兩個可能

美國財長葉倫近期正式表態,支持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推動全球最低企業稅,相關草案可能會在今年年中出爐,根據現有資訊推論,未來包括台灣在內,各國可能會修法推動「利潤納入」、「稅基侵蝕付款課稅」二大原則,成為新型態的課稅模式。

距離OECD提出全球最低企業稅的構想,其實已經好一段時間了,大約是在2019年3月左右發布,當時提出的二項方針,比較受關注方針一為數位稅,也就是針對數位經濟企業推出專用的稅制,由於危及美國企業的利益,因此受到美方反對。

方針二其實就是全球最低企業稅,過去討論度較少,近期則是因為美國的表態,因而受到廣泛關注,這項改制將擴及各類跨國企業,不限於數位經濟企業,因此所有的台資企業都會受影響。

全球最低企業稅的目的,在於遏止國際間減稅競賽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根據OECD規畫,適用對象是一定規模以上的跨國企業,譬如營收達7.5億歐元(約新台幣254億元)以上的企業,符合標準的大型企業,才會成為課稅或政策懲罰的對象。

我國財政部已經表態,未來將密切關注國際租稅合作措施,預期修法或許不會在近期馬上發生,但是隨著今年年中OECD草案出爐,包含台灣在內,各國可能會於明年、後年啟動修法或立法作業,建議台商從現在開始,留意相關修法動態,搞懂將來潛在的租稅風險。

有關未來修法的方向,可從OECD現有的公開文件中進行推測,首先,第一部分可能採行「利潤納入原則」,簡單來說,假設跨國集團A除了台灣母公司之外,還有不少跨國利潤分外國分公司、子公司,當而當地的實質稅率過低,低於OECD所訂定的全球最低標準,則台灣政府有權將A集團在低稅負地區的分公司、子公司利潤,納入總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利潤中,並加以課稅。

值得注意的是,這點原則與目前國際合作的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ies,CFC)課稅規定類似,但不是要取代CFC,而是相輔相成,達到課稅效果;就台灣方面,隨著今年8月境外資金專法落日,CFC制度很有可能接續於明年上路。

第二項做法則是「稅基侵蝕付款課稅原則」,意即透過費用認定的方式,落實課徵最低企業稅。舉例來說,假設位於台灣的B公司,向境外免稅天堂C公司借錢,B還向C定期支付利息,然而這筆利息所得,當地卻不向C公司課稅。那麼根據OECD所建議的精神,相關法令通過後,政府將有權拒絕讓B公司列報利息費用,影響B公司在台節稅的權益。

這項做法對部分台商可能不陌生,過去歐盟在與稅務不合作名單互動時,就有祭出類似手段,懲罰在租稅天堂避稅的跨國企業;台灣目前雖無類似的法令規定,但未來OECD最新版本出爐後,便有可能跟進立法。

目前OECD正在討論的全球最低企業稅,其稅率暫訂為12.5%,當然在今年取得共識以前,甚至是未來草案要在各國落地,稅率還可能會喊得更高,譬如美國已提議將全球最低企業稅率訂在21%,這方面值得台資企業多加留意。

110.4.20 企業保留盈餘 可與投資互抵

每年度申報營所稅時,還要申報前一年度的盈餘數,若有保留盈餘未分配,要加課5%所得稅,台北國稅局提醒,每個年度的盈餘,可以和未來三年內的實質投資互抵,企業若有相關投資可供節稅,建議優先抵減較早年度的盈餘。

官員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若有進行實質投資,可將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便不必被額外加徵5%營所稅,只要在報稅時依格式填報、檢附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即可,不必額外申請。

這項租稅優惠是從2018年度的盈餘開始適用,官員表示,在盈餘發生年度的次年起算三年內,若有投資符合標準,便可列報,可在申報時直接抵減稅額,或是等未來申報時,再提抵減退稅。

由於每個年度的盈餘分配,還要經過公司內部的決議,因此未分配盈餘申報期程比較晚,官員表示,像2018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是去年才申報。

110.4.11 提供外企遠端服務 課營所稅

國內廠商幫外國企業提供遠端服務時,要留意稅務上的特殊規定,高雄國稅局指出,這種模式雖然免課營業稅,但相關收入仍要申報營所稅,漏報依然有罰則。

官員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國內營業人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零,也就是免稅的意思,而且也不必開立統一發票。

不過國稅局前陣子查核發現一個案件,某間公司先前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外匯兌換損益,同一年度卻沒有列報外銷收入,官員表示,仔細追查才發現,該公司其實是提供遠端服務,因此沒有實際的貨物進出口紀錄。

官員指出,所謂的遠端服務,依照雙方合約書所載內容,確實是在台灣提供,而客戶在國外使用的情形,所以依法符合營業稅免稅資格。

不過,另一個問題是,國稅局查到該筆外匯收入後,發現業者沒有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也就導致申報營所稅時,構成短漏報營業收入,反而遭國稅局補稅,並處以罰鍰。

官員提醒,雖然這筆外匯收入在營業稅上零稅率,又不必開統一發票,但是在進行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別忘記仍應提出,申報該筆營業收入,並繳納所得稅,以免後續受罰。

110.4.8 營利事業所得查詢 28日起可線上辦理

5月報稅即將展開,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事務所若要線上查詢所得,可自4月28日起線上查詢所得;若要委任代理人,4月1日起已可開始完成線上授權。

台北國稅局提醒,利用線上所得資料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留意這些所得資料「僅供參考」,納稅人若有其他來源所得,例如購買節能家電退稅、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等,也要記得依規定核實記載並依法辦理申報。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事務所可透過電子憑證前往財政部稅務入口查詢109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可用來查詢所得資料的電子憑證包括經濟部核發的工商憑證IC卡、國發會核發的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等,如果是獨資、合夥組織公司,也可以負責人持有的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

110.4.1 立院決議對囤屋大戶查稅 財部籲屋主自動申報補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通過立委賴士葆、曾銘宗及李貴敏的提案,要求各地區國稅局針對持有十戶以上非自住房屋的囤房大戶逐步清查,瞭解這些房屋的使用情況,是否有出租使用,如果有出租,是否有誠實申報租金收入。賴士葆表示,囤房數持續在增加,財政部應查一下這些囤房大戶有沒有出租房子,如果大戶們都沒有出租,「就不要說課囤房稅會轉嫁給房客的543」。

依財政部定義,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持有在三戶以內,可屬自住範圍,四戶以上屬囤房。為回應外界的疑問並澄清誤解,財政部日前公布全國實際囤房情形,精準分析全國個人房屋稅籍歸戶統計,找出真正囤房、可能是未來囤房稅潛在課徵對象的屋主數,去年為四十八萬多人,比前年多二點五萬人,囤房屋主占比僅百分之七;其中囤十戶以上的屋主僅一七四七人,並非先前外界誤以為的近二萬人。

財政部官員表示,國稅局本來每年都有進行租稅收入的選案查核,因應立委決議,將會展開專案查核,鎖定個人及法人囤房大戶展開清查,瞭解使用情形。依法規定,自動申報補稅僅加計利息不會處罰,呼籲過去若有漏報租賃所得的屋主,趕快自動申報補稅,以免被查到被連補帶罰,傷很大。

為精準統計全國持有「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的屋主到底有多少人,財政部日前將地下室、共有、非住家用(營業、私人診所等)、自住住家用、部分面積供非自住住家用等狀況排除,僅針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統計,公布全國實際囤房情形。統計指出,去年全國囤房屋主有四十八萬多人,較前年增加約二點五萬人。整體來看,全國屋主數、囤屋屋主數、囤一戶的屋主數都成長,但囤超過一戶的屋主則減少。

另外,立委高嘉瑜質疑,財政部統計有申報租賃所得的屋主,跟統計上的囤房數差異很大,顯見我國租屋黑數很大,要求財政部調查清楚。

110.3.23 收取違約金要稅

5月報稅季即將到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之間簽訂買賣契約,若因對方違約而沒收訂金,導致產生所得,應記得併入沒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課稅。

國稅局舉例,甲君在2015年訂約出售某地給乙君,約定土地買賣價金為3,000萬元並收取5%訂金(150萬元),然而乙君2016年因財務周轉失靈,無法依約定時間支付土地餘款,並決定放棄購買,甲君根據雙方契約,將已收訂金150萬元沒收,抵作違約金。

由於甲君是在2016年沒收,這筆違約金應在2017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列於當年度其他所得。

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早在1979年就發布解釋函令說明,與他人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的訂金,屬於所得稅法的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所得申報課稅。官員解釋,不限於土地買賣契約,其他各項買賣契約若有違約金、沒收訂金等情形,也都應該申報其他所得。

110.3.16 剩餘財產分配 二情況不計入

國稅局提醒,民眾主張民法中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留意財產計算範圍,有兩種常見情況不計入計算,第一是繼承或無償取得財產,在死亡前出售取得價金,且這筆價金明顯獨立,並未混用;第二種則是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

不過這兩種情況雖都不計入分配請求權範圍,但都應併入遺產申報遺產稅,提醒民眾留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法定財產制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可依民法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不過若其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不動產,在死亡前出售所取得的價金,其僅為財產狀態變更,不計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範圍。

國稅局舉例,甲君2020年1月死亡,在死亡前的2019年8月出售一筆土地取得價金3,000萬元,皆存在銀行帳戶中未動支,並列報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甲君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這筆3,000萬元財產就不能列在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中。

官員表示,前述案例中,價金存在銀行未動支,可明顯區分是生前出售土地所得,實務上也許無法明顯區分,此時民眾也可與國稅局討論合理的計算方式。

此外另一種情形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夫妻相互贈與的財產免課贈與稅,若在贈與後兩年死亡,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但不計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台北國稅局舉例,乙君2020年2月間死亡,遺留財產1.2億元,而他在生前兩年內贈與配偶2,000萬元,配偶本身有存款1,000萬元。依此案例,乙君的遺產總額為遺留財產加上生前贈與,合計1.4億元;至於分配請求權金額,則不含生前贈與,是以遺留財產減掉配偶存款後平分,也就是5,500萬元。

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是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申報贈與及其他財產變動。

110.3.11 行政院會拍板房地合一稅2.0 法人個人5年內賣屋課重稅

行政院會今通過房地合一稅2.0,修正短期持有的定義,從2年拉長為5年,境內營利事業則比照個人納入房地合一稅課稅,也預計訂定日出條款降低相關衝擊,但實際上路時間是否回溯將由行政院訂定。

為精進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度,期能有助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落實居住正義,並防杜規避稅負及維護租稅公平,行政院會今討論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說明,我國自2016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解決房屋及土地交易分別課徵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等缺失,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但為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及因應近期外界反映不動產交易市場有不當炒作問題因此提出修法。

現行所得稅法第14之4條規定,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期間認定適用稅率,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為4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為35%;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是20%;持有期間超過10年為15%;另外若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則為20%。

這次修法,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修正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若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稅率為45%;超過2年,稅率為35%。

另外,修法也將法人納入。為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並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法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者,稅率為20%;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規定計算之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稅率為20%。

至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為45%;超過2年之稅率為35%。

110.3.3 欠稅大戶!美麗華大飯店董座黃春福欠稅3.2億 登禁奢榜榜首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公告最新一波欠稅大戶名單,美麗華大飯店董事長黃春福欠稅3.2億元,登禁奢榜榜首;義美食品高家親戚謝曉華積欠贈與稅1100餘萬元也被禁奢,民眾如發現他們搭高鐵、出入高檔餐廳可提出檢舉,如追回欠稅費可獲百萬獎金。

調查指出,黃春福早於2018年7月即曾因欠稅費被聲請管收獲准,當天,他向台北分署表達有還款意願,當場繳交300萬元後才免於被管收,不過,黃的欠稅本金過高,加上滯納利息,目前又高達3.2億元,於是登上禁奢榜榜首。

此外,謝曉華2015年承接某公司擔任負責人,公司欠營業稅700多萬元,謝女不願繳稅,被移送新北分署強制執行;執行官在台北地檢署因案傳喚謝女時,將她帶回處理,聲請管收獲准,謝女遭管收3天後,將欠稅全部繳清。

執行官又調查,謝曉華於2018年曾贈與女兒不動產,欠有1500萬元的贈與稅,新北分署拍賣謝女名下一筆土地清償約400萬元之後,另囑託台北分署拍賣她位在台北市的不動產,謝女再次因這筆贈與稅欠繳遭禁奢。

依相關法律規定,被禁奢的義務人應嚴禁搭乘計程車、飛機、高鐵,生活中不得購買2000元以上的商品,也不能到四星級以上飯店消費,更不可買賣股票、期貨,每月生活費不得超出2萬4000元。

110.2.25 海外進口包裹 未實名制下半年將收不到

民眾跨境網購小確幸先過實名制關卡,財政部關務署指出,「EZ WAY」實名認證App已有近二六六萬人註冊,預計三月底將開放外籍人士使用,估可增加十五萬人註冊,預期今年註冊數可破三百萬人。隨著註冊人數增加,最快下半年,未實名認證的海外進口包裹將禁止進口,不再給予初犯警告的通融。

海外進口包裹實名制自去年五月正式上路,依現行規定,沒透過App完成實名認證,也沒檢附紙本報關文件的包裹,若是初犯,海關通融貨物仍可進口至我國,僅會收到海關發函警告。但網購族第二次進口包裹時還未做實名認證,海關就會不受理進口包裹要求,從「黃牌」警告變成「紅牌」,民眾必須註冊EZ WAY易利委App、綁定實名認證或提供紙本委任書,才能進口包裹。

關務署統計,海外進口包裹實名制上路以來,約有四十四萬個包裹因無實名認證而卡關,消費者看到包裹無法進關,紛紛補交委任書或補齊實名認證,因此全數包裹皆順利通關。

官員指出,我國每年常態性進口的人數約為三百萬人,目前完成實名認證綁定人數已約占簡易進口報單數的九成,僅剩一成民眾尚未註冊。

為衝刺目標,海關預計在四月開放外籍人士以居留證綁定註冊「EZ WAY易利委」App,待多數外籍人士完成註冊後,關務署將取消初犯警告的「黃牌」制度,讓我國剩下的一成民眾依循法遵完成實名認證。

除了包裹通關服務以外,官員也指出,海外網購族最在意進口稅費價格,因應民眾需求,「EZ WAY易利委」App今年也新增線上稅費查詢功能。

110.2.19 境外資金匯回違規 裁罰表修正

外資金匯回專法上路一年半,累計至2月14日共1,105件、合計2,350億元申請匯回。財政部昨(18)日表示,為使資金專法相關稅務違章案件裁罰更妥適、更一致,已修正裁罰金額倍數參考表,依違章嚴重程度,明訂適用不同裁罰倍數,降低徵納雙方爭議。

據財政部最新統計,近一個月(1月15日至2月14日)以來,共新增11件、合計14億元申請匯回,件數、金額都不多,官員認為,適逢農曆春節,工作天數較少是原因之一,而接下來進入專法實施最後半年,仍可期待會有一波申請熱潮。

此外財政部也觀察到有申請人藉專法匯回後又後悔,於是選擇補稅以解開專法對資金限制。

官員指出,資金專法稅務違章主要分三種,包括受理銀行未扣繳未申報、受理銀行已扣繳但未申報、申請人填寫資料不實等。

首先針對受理銀行未扣繳、未申報案件,稅額在35萬元以下可免罰。超過35萬元者,則依據受理銀行是否限期內補扣繳、據實補申報等程度不一的違規,裁罰倍數在稅額的0.2倍至0.6倍之間。而若未扣繳稅額在70萬元以下,罰鍰可再依前述倍數酌減兩成。此外若是初犯,前述倍數都可再減兩成;然而若是故意違規,則無法適用前述倍數參考表,應直接處最高罰鍰,也就是未扣繳稅額的一倍。

其次針對受理銀行已扣繳但未申報情形,若自動補報可減半處罰,且稅額70萬元以下免罰;若稽徵機關限期補報,而稅額50萬元以下也可免罰。其餘應裁罰情形則是回歸專法母法,處稅額20%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第三種則是申請人填寫資料不實,若未影響資格適用則可免罰。應裁罰案件,初犯處最低罰鍰3萬元,第二次被裁罰處10萬元,第三次及之後處或故意違章,最高罰鍰30萬元。

110.2.15 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者得減免12萬元 報稅毋忘帶相關文件

過年之餘,毋望注意自己權益,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若民眾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資格,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還可同時申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每人20萬元,共得減免稅賦32萬元。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提醒,民眾應及早備妥相關證明,於110年5月報稅時提報,經審查通過即享有長照扣除額。

為減輕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並訂定排除適用規定。

經財政部統計,109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受益人數約為34萬人,提醒民眾及早備妥相關證明,於110年5月報稅時提報,經審查通過即享有長照扣除額。

長照扣除額的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各類適用對象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若民眾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資格及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可同時申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每人12萬元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每人20萬元,共計32萬元之稅賦減免。

110.2.4 企業申報扣抵稅額方式 二選一

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申報研發支出抵減時,要先選定抵減稅額的方式,看是在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所稅額,或是在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連續三年的營所稅額。

官員表示,諸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等規定,都有提供研發支出抵減的租稅優惠,兩項法規提供的抵減方式是一致的,企業可以選擇在支出當年度抵減,或將費用攤到三個年度當中,延續節稅效果;不論採哪一種方式,最多可申報抵減的金額,都不能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

二種模式的差異,還包括可抵減的比例,官員表示,如果要在當年度抵減,最多可以抵減總支出的15%;但如果要分三個年度抵減,最高只能抵減研發支出金額的10%,而且抵減方式一經擇定,後續就不能再變更。

既然分三年度可抵減比例較低,為何會有企業選擇第二種模式呢?官員舉例,假設A公司在進行研發投資的當年度,其實總體申報的課稅所得額是虧損,就沒有可以抵減的稅額,但為了延續節稅效果,就可以選擇依研發支出金額10%抵減連續三個年度,雖然抵減率較低,但可以讓後續兩個年度,都享受到節稅的效果,反而比較有利。

110.1.28 來台「洗產地」案件少了

財政部關務署昨(27)日表示,去年海關查獲來台「洗產地」案件共69案,MIC試圖洗成MIT的情況,已較2019年的94案趨緩,主要歸功於貿易法修正後罰則提高,加上海關積極把關,尤其針對自行車、工具機、太陽能板三項貨品更加強查核力道,保障國內合法業者權益。

自美中貿易戰以來,雙方大打關稅戰,不少中國大陸貨品進口到台灣試圖洗成MIT(台灣製造),再輸往美國,藉此規避美國加徵關稅。不過去年一方面因為疫情因素使國際貿易降溫,一方面美方相當關注洗產地情況,海關也嚴格稽查,加上經濟部修法提高罰則,使去年陸貨來台洗產地情況趨緩。

根據海關統計,自2018年8月累計至今,共查獲173件產地標記不實等洗產地狀況,其中2018年查獲五案,2019年查獲94案,2020年查獲69案,2021年至今查獲五案。

官員表示,多數洗產地貨品來自中國大陸,少部分來自其他國家,這些洗產地貨品有約三分之一試圖輸往美國,也有部分試圖輸往中國大陸或歐盟。

官員表示,貿易局特別提醒海關,尤其針對自行車、工具機、太陽能板等三大貨品,應加強查核,以保護國內業者權益。

而今年國際情勢持續變化,美國總統拜登入主白宮,美中關係變化須持續觀察。官員表示,對於洗產地狀況,歐美都很重視相關議題,台灣也積極採取反制,樂觀認為來台洗產地情形會呈現降低趨勢,加上罰則最高300萬元,對業者會有警惕效果,讓業者比較不敢以身試法。

110.1.22 各類所得憑單申報 2月1日截止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每年一度的各類所得憑單申報,即將於今年2月1日截止,呼籲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等三類對象,要盡早在時限內完成申報。

賦稅署官員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果沒有如期完成扣繳申報,就必須在2月17日前填發扣繳憑單給扣繳對象,不僅內部行政成本更重,一旦未依期限填發憑單,還會被處以1,500元至20,000元罰鍰。

官員表示,109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的申報期間即將進入尾聲,法定申報截止日為1月31日,但由於適逢例假日,因此展延至2月1日止。

須進行申報的對象共有三種,官員指出,首先是各類所得憑單的部分,主要為曾在年度間給付租金、薪資等款項的扣繳義務人。第二類對象為曾於109年度發放股利的營利事業,這類對象以公司組織為主,必須向財政部申報股利憑單。第三類對象則是信託受託人,不論受託人是否為法定的信託業者,每個信託案件,都有義務獨立設帳、進行信託所得申報。

110.1.18 買發票做假帳逃稅 要扛刑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昨(14)日表示,近期配合檢調,破獲二起商業刑案,涉案者包括地方型醫療院所及事業廢棄物清理單位,皆透過上下游廠商造假發票及金流,國稅局不僅啟動補稅罰則,檢調後續還會向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

中區國稅局昨日舉辦例行記者會,官員表示,近期檢調大動作搜索商業犯罪,透過有問題的金流資料及內部檢舉,循線查獲中部某間醫療器材批發公司,向醫院客戶開立面額高達1,400萬餘元高額假發票,充當醫材進貨憑證抵稅、虛報材料費及雜項支出,還安排假造的資金收付流程,協助醫院做假帳。

官員指出,該醫材廠商過去紀錄不良,長年與小型藥局交易漏開發票,才列為選案查核對象,殊不知一查才發現事有蹊蹺,雙方其實是「買發票」假造整起交易,最後向醫材公司處以交易總額5%罰鍰;而醫院業者逃漏稅額約560萬餘元,同樣補稅加罰;雙方負責人皆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以詐術不正當逃漏稅,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刑責,已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另一觸法案件主事者為中部某事業廢棄物清理公司,官員說,業者依法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處理許可證、按月申報水泥、固化劑等原物料使用量。然業者卻長期偷工減料,未依規定比例購入原料,而是要求往來的三間進貨廠商開立不實發票,造假發票金額同樣破1,000萬元,讓業者申報進項憑證扣抵營業稅,為躲避國稅局查核,還安排不實交易金流。檢方偵辦破獲後,國稅局已向四間公司負責人告發刑責。

110.1.10 尾牙摸彩、年節送禮 不能抵稅

年終將至,又是企業尾牙、年節贈禮的旺季,台北國稅局表示,不論是尾牙抽獎或公關贈禮,都要留意存貨轉贈禮應開發票、禮品不得申報進項扣抵等,營業稅申報時的相關規定。

官員表示,最近接連逢跨年、尾牙、春節等宴飲或贈禮旺季,很多公司、行號都在這段時間內,透過贈送禮品、舉辦餐會、抽獎或旅遊活動等方式,一方面慰勞員工,另一方面也招待客戶打好公關,期間可要留心營業稅相關規定。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官員指出,其實包括尾牙摸彩、年節贈禮等,這些基於交際應酬用途,或是為了酬勞員工個人等用途,而購置的貨物及勞務,相關進項依規定皆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官員表示,近期內包括耶誕、跨年或尾牙餐會,或是帶著員工進行一趟小而美的國內旅遊,其禮品、獎品或活動費用,都不能於申報營業稅時扣抵銷項稅額,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國稅局查獲不僅會追繳稅款,還會按所漏稅額處以五倍以下的罰鍰。

官員說,不只要注意採購禮品時的進項申報規定,官員指出,無償贈禮酬謝員工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的行為,也同樣有開發票的義務,無論禮品是自家產製的存貨,或是向外採購的,理論上有義務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自身。

官員表示,這裡面牽扯到的規定,主要在於營業人原本在產製商品時,可能會以進貨相關科目列帳,進項憑證更可能早已扣抵稅額了,因此,若將自家產製商品轉供禮品酬勞員工,就要用自開發票的形式,補繳一筆營業稅。

不過針對特別去採購的年節禮品,官員說,若是本來就要用於饋贈,且沒有打算申報進項扣抵的話,便沒有違反稅法的疑慮,贈出時可以免視為銷售貨物、也不必開發票。

110.1.7 參與勞退自提享節稅好康 71萬人有感

目前逾71萬參與勞退新制自提勞工,將享有節稅好處。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其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的金額,得在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亦即自提部分可免課稅。

每年1月正值事業單位申報員工年度綜合所得扣繳憑單期間,勞保局提醒事業單位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將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正確填報於「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並將給付總額欄位扣除自願提繳金額。

勞保局勞工退休金組長楊佳惠舉例,假設一名勞工2020年每月工資總額為新台幣5萬元(提繳工資級距為50,600元),年終獎金二個月,則109年度薪資所得為70萬元(5萬元×14個月)。該名勞工每月自願提繳6%退休金,則109年度扣繳憑單「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應填報36,432元(50,600元×6%×12個月),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66萬3,568元(70萬元-36,432元)。

楊佳惠提醒勞工,若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記得報稅時,再次確認自願提繳金額是否已自當年度個人所得總額中全額扣除,如未扣除或金額有誤者,請洽事業單位儘速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